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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