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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