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