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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