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