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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