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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