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