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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