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