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