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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