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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