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