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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