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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