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