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