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