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