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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