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