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