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