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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