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