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