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