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