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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