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