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