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