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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