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