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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