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