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