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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