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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