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