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