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