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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