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