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