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