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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