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