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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