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