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