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