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