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