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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