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